清朝的官员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非常典型和成熟的一个例子,其官员等级划分为“九品十八级”,每个品级又分为正、从两个级别,形成了一个复杂而严格的官职等级体系。以下是清朝官员等级的大致划分:
九品十八级
- 正一品
- 大学士
- 太师
- 太傅
- 太保
- 从一品
- 太子太师
- 太子太傅
- 太子太保
- 少师
- 少傅
- 少保
- 正二品
- 总督(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 大学士(加衔)
- 从二品
- 巡抚(省级行政长官)
- 布政使(省级财政长官)
- 正三品
- 按察使(省级司法长官)
- 都指挥使(军事官职)
- 从三品
- 盐运使(盐政长官)
- 光禄寺卿(宫廷膳食长官)
- 正四品
- 知府(府级行政长官)
- 从四品
- 卫指挥佥事(军事官职)
- 知州(州级行政长官)
- 正五品
- 同知(府级副长官)
- 通判(府级司法长官)
- 从五品
- 知县(县级行政长官)
- 正六品
- 府经历(府级秘书官)
- 从六品
- 州同(州级副长官)
- 正七品
- 县丞(县级副长官)
- 从七品
- 教谕(教育官员)
- 正八品
- 县尉(县级军事官员)
- 从八品
- 翰林院待诏(文职官员)
- 正九品
- 巡检(地方巡防官员)
- 从九品
- 典史(地方记录官员)
清朝的官职体系中,除了这九品十八级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官职,如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这些官职通常由皇帝亲自任命,地位显赫,但并不在九品十八级的常规体系之内。
清朝的官员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科举制度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个层次,通过考试的士子根据成绩被分配到不同品级的官职。此外,还有世袭、捐纳、特赐等途径可以获得官职。官员的晋升通常需要通过考核和皇帝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