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古代婚姻制度及风俗,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
规定。春秋时,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
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
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
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
二,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
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左
传.僖公二十五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又《郑
语》:“气同则不继。”《论语.述而》:“君(指鲁昭公)取(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
知礼,孰不知礼?”《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古代关于禁止良民与贱民之间通婚的法令与习俗。古代奴隶、百姓平民与贵族互不通婚姻。秦、汉
以后,齐民(平民)与贱民虽有区分,通婚受到影响,但限制仍属礼的约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
定。汉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贱者为数不少,如汉武帝皇后卫子夫、李夫人、汉成帝皇后赵飞燕、汉末
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自北魏文帝拓跋濬时发布诏书,始明文禁止良贱退婚。唐以后,法令
更为完备,严厉规定良贱婚娶为犯罪行为。明代沿之。历代贱民的范围包括官私奴婢、僮仆、官户、
杂户、部曲、工乐百户、倡优、隶率、伴当、世仆、惰民、丐户、浙江九姓渔民、广东等地疍民等。
雍正初,陆续废除良贱之分,不再禁止通婚,但积习难于骤改,直至1911年后,才有所转变。此种不
平等的习俗制度,曾造成男女之间无数悲剧。妓女身在乐藉,属于贱民,非脱藉为良,不能嫁人。婢
女为家内奴隶,无人身自由,不能自行择偶或匹配士人,古典文学中的《霍小玉传》、《诈妮子调风
月》、《红楼梦》等,深刻反映了这种制度习俗的不合理性。《方言》:“燕北之郊,民而婿婵,谓
之藏(也仆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臧、获皆贱民。《魏女.高宗文成帝纪》:“夫婚姻者,人道之
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
加罪。”《唐律疏议.户令》:“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户婚》: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宋刑统.户令》:“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
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元典章》十八:“妄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妇,
徒二年。奴婢自娶者亦同,各还正之。”又“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
论;强收主女者,处死。”《明律.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
者不坐......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