媵妾婚,古代婚姻制度的一种风俗。周代,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侄(兄弟之女)娣(妹妹)
随嫁,同时还须从另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各请一位女子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只有夫
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贵妾。媵,相送,引申指陪嫁。诸侯和正妻如亡故或被休径,不可再
娶,应由众妾中依次递补,此种制度称为媵妾或媵婚制度。天子媵嫁,与诸侯相似,唯媵嫁数目更
多,连正妻共十二人。这一制度,体现了周人对嫡庶的严格区分,但同时也是对多妻的现像的承认,
使其明确化和合理化。随着周王室权威的下降,战国时代有的诸侯行天子之制,一娶十二女,表示对
周天子的蔑视,但仍被视作“僭越”的行为。至后来,有的甚至娶得更多,或一娶再娶,至此,媵妾
制即走向没落。《分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而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
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伺一聘九女。”《左传.成公八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九则
否。”
烝报婚,中国古代婚俗的一种。古藉中所说“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报”兄、叔死后,弟娶
寡嫂,侄娶婶母。起源于奴隶制社会,曾经是符合上层社会道德规范的制度与习俗。春秋时,鲁国受
儒家重名分和“夫妇之别”思想的影响,未见有“烝”、“报”的记载,《左传》中“烝”、“报”
的实例出自秦、齐、楚、晋、郑、卫各国。烝、报是合法婚配,所生子女,享受应有地位,能够立为
诸侯世子或嫡夫人,而“私通”所生子女则受到社会歧视,属于非法。“烝”、“报”有时并非出于
男方的意愿,而是贵族集团出于宗族利益考虑的结果,如宋国公子鲍之娶襄夫人,公子鲍为其庶孙,
后来襄夫人派人杀死嫡孙昭公,立公子鲍为宋君。烝、报具有奴隶制时代的野蛮特性,上层女性被男
方聘娶以后,作为财产,夫死她必须按规矩转房给夫族中另一男子,因而后代法律文献中也称“收
继”或“转房”。在地主阶级的封建制确立以后,烝、报渐被视为“乱伦”的淫行,成为偶然发生的
现像,要受到谴责 和治罪,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由汉至清,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禁止烝报
婚,有的还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汉族周围的少数民族,则仍然实行奴隶制的烝、报婚俗,如匈奴、
乌孙、突厥、党项羌、蒙古族等。汉成帝嫁宫人王昭君给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生子二人,呼韩邪死,
依俗须嫁给单于阏氏(王后)之子为妻,即子妻庶母,昭君上书汉廷求归,成帝勒令其从胡俗,后来
昭君与嗣君复株累单于又生二女。又如蒙古瓦刺部女首领三娘子,被其外祖父俺答娶为妻,她劝说俺
答与明王朝友好往来;俺答去世,她转房嫁俺答长子黄台吉,为舅父娶甥女;后黄台吉死,又嫁其子
撦力克,为舅表兄妹婚。明王朝三次封她为“忠顺夫人”。《楚辞.天问》:“惟浇在户,何求于嫂?
女歧缝裳,而同爰止?”浇与女歧是叔接嫂。《左传.闵公二年》:“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
人使昭伯烝于宣室,不可。强子,生齐子、戴公、父、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宣姜是齐国女子,
嫁卫宣公为夫人,子为卫惠公。宣公死,齐国贵族逼迫惠公的庶兄昭伯将她收继。又《左传.文公十六
年》:”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夫人助
之施。昭公无道,未至,夫人王姬使甸帅攻而杀之。”《史记.匈奴列传》:“匈奴之俗,父子兄弟
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通志.四夷传》:“党项羌......妻其庶
母及伯庶母、兄嫂、弟妇,淫秽烝报,诸夷中尤甚。”《明律集解.户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
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皆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