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制在中国有着丰富的发展历程和形式。
中国古代律制主要有三分损益律,它将一个八度分为十二个不完全相等的半音。各律制度从低到高依次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等。此外,古代文献中虽几乎没有纯律在理论方面的相关记载,但在实践方面却有着比较充分的运用。纯律的生律要素多了一个纯律大三度。
还有传说中的 “黄帝令彾伦作为律”,先截取一根 “吹律” 管,求得绝对音高,定为标准音高,后用开、闭管交替算出第 12—23 次谐音。在古代,律学是研究乐音体系中音高体制及其相互的数理逻辑关系的科学,是音乐声学、数学和音乐学互相渗透的一门交叉学科。
古书所说的六律,通常是就阴阳各六的十二律而言,即古乐的十二调。十二调是按照乐音的高低的标准,把乐音分为六律和六合,合称为十二律。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其中也涉及到一些律制的内容,比如西晋时出现的律令制,“律” 指恒常之法,多规范刑罚,类似今日的刑法;“令” 指皇帝颁布的命令,多规范刑罚以外事项,类似今日行政法、诉讼法、民事法等。
中国古代律制在音乐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都有着独特的贡献,反映了古代人民对音乐艺术的深刻理解和追求。
古代三分损益律的特点
三分损益律是我国古代生律法。它记载于春秋时期的《管子・地员篇》中,通过增加或减少弦长三分之一,往返交替求律的方法依次得出徵、羽、宫、商、角。这种生律法的优点在于适合表现旋律的美感。例如,基于三分损益法生成的十二律,在音乐演奏中能够营造出丰富的旋律变化,使音乐更具感染力。然而,三分损益律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八度不协和,黄钟不能还原。三分损益法是我国古代最早记载的采用数学运算求律的方法,它为管长或弦长的长度比例提供了准则。在古代,三分损益律被广泛应用于音乐创作和演奏中,为我国古代音乐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古代纯律的实践运用
古代中国虽然没有 “纯律” 一词,但在音乐实践中已运用了某些纯律音程。先秦钟律含纯律大小三度,曾侯乙钟律是三分损益、纯律与等程律的复合律制。古琴是便于应用纯律的唯一乐器,它的各个徵位泛音正是纯律音阶的音级。确定古琴徵位的折叠法以及明代朱载堉提出的计算方法,是最简便的纯律计算法。例如,在古代的古琴演奏中,演奏者通过弹奏不同的徵位,可以产生纯律音阶的音级,从而营造出独特的音乐效果。此外,虽然古代文献中几乎没有纯律在理论方面的相关记载,但从实践来看,纯律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在音乐创作和演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黄帝令彾伦作律的方法
《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记载:“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伶伦给轩辕黄帝作乐律,先用厚薄均匀的竹子做成竹管然后钻孔。开始,吹出来的音调没有阴阳之分,根本不成音律。人们讽刺伶伦说 “你吹的那竹管,不听则罢,一听把野兽都吓跑了。” 后来伶伦不断尝试,最终成功制定了乐律。黄帝令伶伦作律的过程体现了古代人们对音乐的探索和追求,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在音乐制作方面的智慧和创造力。
西晋律令制中的律制内容
西晋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所谓 “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 律是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中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附加赎刑、流刑等。其法律理念在于通过合理的惩罚措施来惩治犯罪,同时重视感化教育的作用,强调刑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司法官员的主观因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刑罚的适用往往存在不当之处。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中的土地制度以占田制为主,其主要法律理念在于限制土地兼并,保护耕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豪强地主的抵制和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占田制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九品中正制是西晋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其法律理念在于通过选拔贤能之士来管理国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九品中正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标准不够明确、选拔方式过于繁琐等。
古代律制丰富多彩,涵盖了音乐和法律两个领域。在音乐方面,三分损益律和纯律都为古代音乐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三分损益律通过数学运算求律,适合表现旋律的美感;纯律虽然在古代文献中理论记载较少,但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古琴等乐器中。黄帝令伶伦作律的故事则体现了古代人们对音乐的执着追求和创新精神。在法律方面,西晋律令制中的律制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刑罚制度、土地制度和选官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理念,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总之,古代律制是我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